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章程》,制定本促进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促进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促进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促进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促进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本促进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促进会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本促进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四)分类公开原则。本促进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促进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条 本促进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促进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促进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促进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促进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促进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促进会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按年度公开在本促进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九)本促进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八条 本促进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促进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合作公募机构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促进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本促进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并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结束的,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以及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根据《促进会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有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促进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本促进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保持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促进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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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深圳市,途径地区:广西钟山、贵州榕江、毕节、四川雅安、成都、绵阳、剑阁、重庆巴中、湖北恩施、湖南湘西州、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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