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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闲云 | 发布时间: 2020-06-05 | 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热心公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支持促进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促进会章程,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都可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促进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及时宣传贯彻慈善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促进会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增强慈善行业凝聚力,提升慈善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条促进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促进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促进会面向深圳市企业单位和个人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条  会员资格:

深圳市热心公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支持促进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承认促进会章程,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都可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600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200元起;理事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3600元起;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起;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0元起。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及开展《章程》规定的促进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促进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

第九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及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促进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及时提供促进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

(三)对本行业的发展和促进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履行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由促进会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并发放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三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为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或促进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促进会可视情形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促进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由促进会秘书处提出意见,促进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惩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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